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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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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多部门有效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推进。《条例》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并指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市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主体,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条例》还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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