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栲栳书斋 从一次展览看契约的特征

文学 09-12

  9月上旬的一天,由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市收藏家协会共同举办的一场名为“新中国成立前后契约文书展”的展览在市图书馆大厅隆重开幕。之所以说这次展览别开生面,是缘于其所展的内容全部是契约类文书。这些契约文书不但来自全国各地,而且都是在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建立的新政权或农会组织所颁发,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举办这场展览,其意义自然是非同一般。

  契约是中国民间文书的一种遗存,可谓渊源深厚,历史悠久,品类繁富,蔚为大观。从契约的产生与演化进程看,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记载。如《周礼·秋官·朝士》中,就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这句话的大概意思就是,如果要分清责任,只能看谁的手中有凭有据,也就是所谓“判书”在谁的手中,谁便拥有产权,这大概可以看成是中国关于契约的最初描述。唐代的大儒贾公彦在《周礼义疏》中对“判书”有过专门解释,他说:“云判,分半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所以,判书、质剂、傅别都是民间契约书面形式的别称,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在先者表现为要约,在后者表现为承诺,这就是契约产生的必要条件。当然,上述三种契约在具体应用时还是有所区别的,如判书是一式两份,中间盖有骑缝章,双方各执一份,类似于今天的合同;而质剂是一种买卖合同,适用于各类商业活动,大买卖用大型称质,小买卖用小型的称剂;而傅别则是一种借贷契约。

  最初的契约类文书,散见于一些青铜器铭文。到了唐宋时期,民间契约的形式日臻完善。一份合格的契约应当具备的各种要素已经十分明确,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目标物的名称、坐落的位置、有无抵押典当、成交的价格、付款的方式、书写契约者及见证人的姓名、买卖成交时间等,在一份合格的契约中不可或缺。自宋代以后,此类契约文书虽非法律文书,但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必须遵守的,如果发现一方隐瞒真相或违背约定,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或变更。类此的判例在在古代笔记小说、话本、故事中屡见不鲜。这不仅是古人遵循契约精神的外在表现,也是中国民间契约大量得以存续的重要原因。

  其实,契约作为民间文书的一种统称,还包涵了很多种类。如民间因为买卖、借贷、典当、赠送等行为所产生的文书;乡规民约、遗嘱家训、寺庙、书院、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等亦属此范畴;甚至连婚约、休书、悼词、贺岁卡片、诉讼记录、家乘谱牒、账册等均可看作是民间文书的遗存。当然,作为民间契约除了文化遗存的属性外,还是一个时期内政权变更和社会变革的见证。以民国时期民间契约的印花税为例,就可以透视出当时税收制度的演变。

  印花税于1624年创行于荷兰,以后在世界各国推行。中国于1913年开始实施印花税制度,到1958年9月取消,1988年10月恢复。在此过程中,民间契约中所载明的成交价格就是印花税应征税率的重要依据。

  这次展出的百余份契约中,还有几个值得令人关注的现象,那就是有部分契约可以分为草契和正契两种。如果说草契是买卖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那么正契则可以看作是官方的认可,而且在契约的形式上已从文字记录为主转向了格式化合同。

  从目前所存的契约文书看,这种格式化合同应该是民国早期在处理旗产时的产物。所谓旗产,就是清代八旗子弟名下由清朝政府允许以公款购买并由个人使用的房子及土地等财产。

  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对这些旗产也实行了统一接管,这就必然要将原有的房契地契进行变更,格式化合同也就由此而产生。其二,这些展示的契约文书来自全国各地,既有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广东、广西、江苏、福建、浙江等省份,也有来自晋察冀边区、绥晋边区、晋冀鲁豫边区等抗日根据地,发证单位大多为县级政府,有一部分为当地的农会组织和边区政府。

  由此可以看出,新政权的建立与巩固,必然与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正是共产党所创立的新政权与旧政府最显著的区别之一,也充分体现了早期红色政权的独特性和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按此而论,此次展示的契约文书既是贯通历史与今天的纽带,也是制度变革的有力佐证。

  在此有必要一提的是,虽然民间契约蕴藏量大而丰富,但随着农村旧房改造的不断深化,很多原保存于民间的契约在这一过程中被忽视被灭失。

  契约收藏者卢炯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关注这一现象,并花了大量的精力通过那支专门跑地户大军,向他们发出了一个民间历史文书征集令。这一招十分奏效,那些走南闯北四处搜罗古玩旧家具的人也把民间契约文书纳入了自己的视野。几年下来,卢炯手头的民间文书总量已达四万余件,其中契约类文书两万余件,晚清至民国时期的各种教科书一万余册,老一辈革命家的藏书、抗战时期的画报、民国时期的各类奖状、毕业证书、结婚证等数千件,可谓是琳琅满目,自成体系。

  这一抢救性的保护行为,使得很大一部分散落于民间的契约文书有了一个归宿,在民间历史文书的保护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从这些民间文书的初步梳理中可知,他收藏的契约最早为明代晚期,历经清代十二朝,又有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还有一些很是特殊,为1931年以后伪满洲国政府时期。其中有一份特别显眼,书写的落款日期竟然是“天运八年”。

  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并没有“天运”年号,后来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这一年号原来是晚清时期上海小刀会创设,时间为1853年8月至1855年正月,先后共一年零六个月。那么,这“八年”又作何解释呢?现在唯一可以推断的应该是这份契约的买卖双方可能都是小刀会的成员,虽然起义失败,但他们依然在延续着原先的梦想。这大概也是民间契约观照时代变化的一个缩影。

  民间文书虽然是个宽泛的概念,其蕴涵的历史信息量也不容低估,但与卷帙浩繁的官方档案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但它作为一种历史资料的延伸和补充,不但可以让专业人士拓宽研究视野,也可以为理清历史脉络,衔接地方自治组织与官方的关系,找到更多的依据。仅从这一点出发,民间文书的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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