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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的几大突破(一)

慈溪 09-17

  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新建小区一律实行雨污分流

  杭州9月15日电(记者 岳德亮)为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和水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加快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提升管网收集效能,全面加强污水源头管控,其中新建小区一律实行雨污分流。

  方案指出,优先补齐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设施短板,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对已建城镇生活小区内部、单位内部和企业内部排水管网深入实施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同时,加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从事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洗车、理发、汽修、加油等产生的污水在进入市政管网前,需经过隔油池、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装置,避免市政管网堵塞。

  根据方案设定的目标,经过三年的努力,浙江全省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

  慈溪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开展柴油车尾气排放路检执法百日攻坚行动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打好治气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治气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柴油车尾气排放路检执法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涵盖所有在慈溪市辖区行驶的各地柴油车。

  二、行动时间: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31日。

  三、检查路段:进入我市中心城区的重点路段。

  四、检测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柴油车尾气光吸收系数抽检限值为1.32m-1。

  五、路检路查:不定期在重点路段设置路面检点,拦截柴油车并对其进行排放检测,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150元);同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超标车辆限期维修治理。

  慈溪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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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的几大突破(一)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早在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该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突破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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