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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创如何合作共赢把握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慈溪 04-28

  抱团联动 促进经济资源共建共享

  问:环创如何合作共赢把握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答:(一)对经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引荐并落户入驻环创的市外企业,除分享招商奖励及考核指标外,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可与环创按3:7比例分享其年度区域地方贡献扣除企业政策兑现后实得部分。

  (二)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经原入驻地主管部门引荐并迁入落户环创的,除原地方贡献部分基数归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外,可与环创按7:3比例分享其年度地方贡献比上一年新增且扣除企业政策兑现之后的实得部分。

  抓住重点 提升商务楼宇经济品质

  问:环创提升商务楼宇经济品质应抓住哪些重点?

  答:(一)商务楼宇转让原则上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开发企业转让自持部分房屋产权的,在符合土地规划功能和权属单元分割的基本条件前提下,需按规定缴纳整幢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差额、配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其中商务楼宇转让部分的计税应按公允价格确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鼓励楼宇规范化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对建立业主管理机制、引入物业服务信用等级B级以上服务团队的楼宇业主管理机构予以激励,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楼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包括楼宇入驻企业服务、楼宇经济统计、运行监测、人才联络等在内的“楼宇经理制”,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楼宇经济服务。

  (三)加大“亿元楼宇”创建力度,对入驻企业年税收贡献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业主管理机构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税收贡献总额每增加3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激活主体 鼓励入驻企业做新做强

  问:环创激活入驻企业做新做强有哪些举措?

  答:(一)入驻企业软件开发、技术研发等科技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当年税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5%的,予以核定研发费用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对入驻企业经合同登记认定的与高校研究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市科技创新券或宁波市级科技项目奖励额度的1:0.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二)对评上宁波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团队、评上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的入驻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对入驻企业建立功能性展示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市级部门认定的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入驻当年起三年内予以办公上限面积7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对享受数字经济类市级奖励的入驻企业予以市级奖励额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上限100万元。

  (五)对入驻在环创区域老工业开发区的文化创意、信息科技、时尚商业、高端智能制造研发平台等新经济企业,且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按年销售额1500万元及以上给予运营期间三年内租金10元/月·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入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风投、创投资金追加投资的给予一定激励。实到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房产等企业),且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增资部分0.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外资和新增外资到位的按市级相关政策1:1配套奖励。

  (七)对入驻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3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50%、100%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5万元的增速配套奖励,其中当年度税收贡献比上一年增加值达到50-100万元(含)、100-200万元(含)、20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对环创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70%、80%、90%再予以奖励;对市外引进或制造业分离的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缴纳税收150万元以上或会计年度纳税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入驻商贸企业,按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为基础,基数内部分按80%比例进行奖励,超出基数部分按90%比例进行奖励;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基数部分再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奖励。以上政策从高择一享受。

  (八)对年度税收贡献额5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入驻企业,予以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补贴,上限面积700平方米。

  (九)对限上批发的入驻企业,当年销售额(含税,下同)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且与去年同期销售额增速未出现负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限上零售企业条件减半,奖励同上;对限上服务业(含其他服务业和住宿餐饮业)的入驻企业,与上年同期营业额增速比达到市级相关考核标准、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达到市级年度平均增速的,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对自营进出口外贸限上的入驻企业,当年进出口销售额增速达到慈溪市级平均增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上述几项政策若同家企业则从高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十)对市外引进的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当年实绩3000万元及以上的入驻企业,按市级相关政策1:1配套奖励,同时在市财政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5%的补助。对备案的销售上规的跨境电商入驻企业予以市级奖励1:1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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